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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父母婚前、婚后为儿子出首付买房,离婚时儿媳哪种情况能分呢?

转载婚姻家庭2024-05-2815850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22日第03版。

一、基本案情

小吴与小倩恋爱后准备购买婚房,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需先支付首付款,因小吴积蓄不多,其父母向置业公司转账10万元首付款。小吴与小倩办理婚姻登记后,两人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商品房,总价款150万元,其中剩余首付款40万元,商业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小吴父母再次出资40万元用于首付。后两人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婚后两人感情一度尚可,并用夫妻共同收入归还房贷,但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2023年年底,两人在再次争吵后决定离婚,因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吴主张该房屋虽然登记为两人共有,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后续贷款亦由其主要偿还,故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其可适当补偿小倩20万元。对此,小倩抗辩称房屋的首付款中仅有10万元是小吴父母婚前帮助支付的,剩余的40万元是否由小吴父母出资不明,且小吴父母在帮助出资时并未表明是其对小吴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对二人的共同赠与,应遵循各半分割的原则。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小倩对于婚后支付的40万元首付款中小吴及其父母的具体出资情况不清楚,也不认可该部分款项均系小吴父母出资。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按照小吴所述该款均系其父母出资支付,因案涉房屋系小吴、小倩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小吴、小倩名下,在小吴父母对相关出资性质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小吴父母在小吴、小倩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归小吴、小倩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本应均分,该房屋现行价值220万元,但因有10万元首付款系婚前支付以及剩余90万元贷款未归还,综合小吴、小倩对该房屋的贡献、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等,酌情认定该房屋归小吴所有,小吴折价补偿小倩60万元。

三、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夫妻一方父母帮助出资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可以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赠与行为的目的及性质、共同生活情况、房屋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小吴父母帮助出资50万元首付款,其中10万元系婚前支付、40万元系婚后支付,目的在于帮助二人缔结婚姻、增进夫妻感情,且未对相关赠与行为是否为小吴一人进行约定,故应当认定为对小吴、小倩的共同赠与,相关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小倩有权要求按照房屋的现行价值在扣除婚前支付以及剩余贷款的基础上各半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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