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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建美:夫妻间财产查询问题研究

转载婚姻家庭2024-05-2313130

*本文转载自德恒律师事务所《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勾建美,时间2024年5月14日。

导语:

近期,关于夫妻间财产查询问题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该条例一经公开发布,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引起热议。支持者认为,该规定有助于保护女性权益,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一方,但也有公众表示担忧,认为条例仅强调女方的权益,否定了夫妻中男方同等的权益,且该规定会影响婚姻中双方的信任。

其实这种担忧并无太大必要。因为在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夫妻财产申报制度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的申请亦有支持案例,只不过同意调查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能够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对于夫妻间财产查询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而非仅保护女方。笔者认为,福建省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查询问题,下面将结合各地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夫妻间财产查询问题的相关案例进行阐述说明。

一、关于夫妻财产查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地方立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依法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

夫妻一方可以持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依法向财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出台前,法院对申请调查配偶名下财产的裁判观点    

案例一:王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来源】(2022)吉06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王某主张的依法分割陈某工商银行尾号2266账户存款951953.93元的75%计713965.448元的诉讼请求,王某并未举出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陈某的该银行账户在离婚前存在该数额的存款,其虽提出陈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体现多笔财付通和支付宝信息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该财付通和支付宝信息不构成显著的证据线索,故法院不予准许,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某一审时提供陈某银行卡尾号2266流水帐24页,予以证明陈某帐户内有存款951953元,并申请法院调取陈某该帐户的零钱通及余额宝详单。但从明细单中可以看出并未有大量资金流入零钱通或支付宝余额宝中,故一审法院未准许并无不当。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陈某在离婚前陈某帐户内有存款951953.93元,亦未有证据证明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951953.93元的事实,故其要求分割75%财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䔰某与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来源】  (2022)辽03民终441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2015年到2017年年末在所有银行的流水、调取佟某2018年后在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三: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来源】(2021)京0108民初3513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于某与李某在2020年经法院诉讼离婚,该诉讼两次庭审中法官均就财产事项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但于某均表示“没有补充意见”“没有新证据”“没有要分割的财产”,也未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等,可见于某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事项清楚、对自己所述内容清楚、法律后果清楚。本次诉讼距上次离婚诉讼不足一年,于某在本次庭审中未提出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且所提出的各项申请均不属于离婚诉讼后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故综上,于某要求调查李某名下财产信息无相应依据,本院对其调取证据主张、要求分割财产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四: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来源】 (2017)苏11民终300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丁某与高某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时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自××××年结婚至今并未有夫妻之实,且丁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并未改善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丁某要求与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高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时该财产尚存,且丁某不予认可,故高某主张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上诉人高某申请本院调取被上诉人丁某从2012年到2016年6月期间存入多家银行的银行存款明细。本院认为,该申请未提供银行卡号等明确的证据线索,且应是调查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新证据的相关规定,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上诉人高某主张××××年11月到2016年6月期间其工资卡收入合计近22.8万元由被上诉人保管。被上诉人丁某辩称上述钱款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看病治疗。高某认为丁某将上述资金转移隐藏,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请求法院查明资金的去向、用于何处,但未能提供相关财产转移线索。上诉人高某主张被上诉人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固定收入近11万元,而丁某予以否认,上诉人高某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丁某2017年6月离婚时收入结余情况。故高某主张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高某可在发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结】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出台之前,以往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查询配偶名下财产手段有限,对于不能掌握的财产主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但如当事人不能提供准确财产线索,则会导致法院不支持调查取证申请,从而就会出现明知配偶名下有财产,但因举证不能而面临法院对某些财产分割诉求不予支持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分割权利。

三、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实行以后,各地法院发出财产申报令支持财产查询的案例

案例一: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外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18年-2022年)之八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郭某系加拿大国籍,被告李某系中国公民。双方于1992年12月在中国登记结婚,于1998年生育一子。郭某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现郭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均认为对方有隐瞒财产的情形。本院要求双方依法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郭某提交加拿大房屋购房手续、李某提交真实的北京房屋出售房产资料,并告知双方离婚诉讼中转移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胡某等离婚纠纷案

【案件来源】(2023)沪0112民初1号

【法院裁判观点】

2023年1月3日,上海闵行法院正式受理一起离婚纠纷。该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相处多年之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是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原告一直未提出离婚。目前二人所生之子已满10周岁,而原、被告间情感始终无法修复,双方感情冷淡,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上海闵行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袁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官网

【法院裁判观点】

2023年1月3日上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重庆法院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告袁某和被告陈某因感情不和向江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本案承办法官冯盛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家事案件事项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案例四: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来源】2024年陕西高院发布10件全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双方财产状况,分别向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要求双方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经调查,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存款,未如实申报,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遂判决刘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70%,胡某分得30%。 

案例五: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法院裁判观点】

张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张某申报的共同财产包括两套房屋及车库、某五金厂名下两辆汽车,且当庭确认自己提交的财产申报表内容属实。审理中,法官发现张某未申报其名下100万元存款及某五金厂存款,且张某的100万元存款已经在诉讼前被其转移。在法官要求张某解释100万元去向时,张某称全部用于某五金厂生产、家庭开支等,但陈述前后矛盾。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未如实申报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庭审中存在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形,遂依法作出决定书,对张某罚款5000元,酌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张某占45%、李某占55%的比例分割。

案例六: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三

【法院裁判观点】

熊某(女)与刘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拥有多处房产,并参与创办了三家公司。2023年3月,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分歧。为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告知拒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两令”结合,查清了当事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车辆、公司股份等财产信息。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

【小结】

全面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法定义务。夫妻财产申报令是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以上各地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助理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出台的积极意义和落地执行后可能面临的新问题。

该条例关于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并不会排斥“他权利”,反而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涉及财产状况调查问题时,当事人往往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是委托律师代为查询,这种方式可供查询的信息有限,缺乏主动权。而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常常处于弱势一方,对于家庭经济的管控权弱,如果男方真的隐藏财产,女方由于缺乏财产线索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权益十分容易受损。此次出台的新规弥补了夫妻财产调查缺乏主动性的不足,打破了进入诉讼才能启动调查的壁垒,使女方能及时了解自己的财产权益。

《条例》在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难题。该条款明确,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配偶财产,但是否可以向银行、证券公司等申请查询,目前并不明确。在实际案例中,当妇女遇到离婚时,丈夫在公司的股权信息是公开的,容易获取;夫妻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则需要委托律师查询;而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配偶无权查询,只能提出离婚诉讼后,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向各大银行进行查询。这个条例并没有直接规定是否可以向银行等机构进行查询,它用了一个‘等’字,银行机构是否在这个‘等’字里面,还需要看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各个银行对于这一条例的理解和落地到底如何。

五、律师评析

通过上述的案件可以看出,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以前,离婚诉讼中,往往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例如银行存款、车辆、大额存单、定期存款、证券理财、基金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流动性财产以及房产等)比较模糊的情况下,查明难度较大,且易加剧夫妻矛盾,易引起更大的财产争议。

因为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出台前,对于配偶财产的查询,更多是通过启动离婚诉讼后,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如果不启动离婚诉讼或婚姻家庭纠纷诉讼,则无法查询配偶的流动性财产状况,无法保障配偶一方对于共有财产的知情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法定义务有效解决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有助于保障公民个人对财产的知情权,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提高婚姻家事等领域的调查取证效率,能使配偶及时发现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财产透明公开,减少夫妻间的猜疑和矛盾,亦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但因施行日期并不长,各地法院并未能将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在所有离婚案件中推广适用,导致部分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查询问题仍然存在一定障碍。

福建省基于此率先出台的这个妇女可持相关证件查询配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的规定对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取证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可以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启动离婚诉讼之前获取更多的财产信息,希望各地尽快出台类似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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