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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十七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转载法律内参2023-12-0612090

第一部分 鉴定主体不合法

01鉴定机构资质不符合规定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无罪判例】:

判例一:刘某某交通肇事罪案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院(2015)乐刑终字第89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没有载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侦查机关提供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发布的《四川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2006年度公告名册》为网上下载,且与上述规定相冲突,法院不予采信。

02鉴定人资质不符合规定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鉴定人资质的审查,除了核实鉴定人是否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之外,还须核实签字的鉴定人是否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之列。

【无罪判例】:

判例二:计建奎职务侵占罪案

案号:河北省张家口市中院(2017)冀07刑终18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一名签字鉴定人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属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检察员所提会计鉴定是由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庭意见不能成立。

判例三:浙江某公司、张一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14)滨汉刑初字第6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鉴定人邓某并非评估报告的制作人,而是由未在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陈某制作,违反评估程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

判例四:福建某公司、刘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

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院(2016)闽03刑终251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司法鉴定人虽有陶某、谢某、朱某签名,但鉴定机构签到表内到场人员一栏仅有陶某、谢某二人签名,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有到现场提取检材并参与鉴定,由于谢某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该鉴定只能认定为由司法鉴定人陶某一人到场作出,该鉴定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判例五:司荣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阳市宛城区法院(2018)豫1302刑初9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第一次、第二次鉴定人分别是主检法医师,第三次、第四次重新及补充鉴定人分别是法医师。法院认为,法医师的专业职称比主检法医师的专业职称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违反鉴定程序的规定,故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03鉴定主体违反回避规定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无罪判例】:

判例六:张福胜与史四顺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刑初字第3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焦作正孚司法鉴定所做的司法鉴定,鉴定人与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出具鉴定的鉴定人完全相同,均为高翔、寇恒禄。法院认为高翔、寇恒禄二人在重新作出的司法鉴定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对该司法鉴定,“依法不予采信”。

判例七:黄鑫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院(2017)川11刑终6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两次价格认定均是由同一家认证单位、同一个鉴定人作出,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部分 检材、样本不符合规定

04检材的来源、取得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受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判例】:

判例八:陈思危险驾驶罪案

案号:四川省绵阳市中院(2018)川07刑终346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提取上诉人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国家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判例九:何兵、朱先容等污染环境罪

案号:四川省绵阳市中院(2018)川07刑终30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因污水样本未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污口采样,存在样品被污染的事实,公诉机关未能证明其送检材料的合法性,故不能作为该案定案的根据。

判例十:赵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案号: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2015)栾刑初字第9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环保人员提取水样是直接从水坑里提取,环保局工作人员采集的样本不纯粹,如排除不了渗坑周围土壤已被污染的事实,水样的监测结果不能直接证实赵某某工厂产生的废水是否超标的事实。

判例十一:盛业海、张聪文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肥东县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检材交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保管,导致检材的真实性存疑;鉴定机构到现场对检材进行核对登记并拍摄照片,但没有委托方的有关人员见证签名,鉴定程序不合法。

05检材的保管、送检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检材的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性。

【无罪判例】:

判例十二:马玉湘危险驾驶罪案

案号:湖南省怀化市中院(2018)湘12刑终519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案抽取的血液为2管,每管4ml,但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血液为2ml,提取血液量与送检血液量相差明显;盛装马玉湘血液的真空抗凝管上没有三方签名,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封装。送检的血液是否系马玉湘的血液不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唯一性。

判例十三:朱远宏、杨宏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院(2016)鄂01刑终139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扣押的卷材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亦未标注产品型号,未指定专人保管,也未贴封条,检材保管条件、贮存时间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存在瑕疵,检验结论并不唯一。

判例十四: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案号: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刑初10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定时被告人未在场对检材进行确认,且侦查机关未对查获的涉案动物进行送检证据固定,送检的检材与查获的涉案动物是否统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判例十五:肖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深圳市罗湖区院(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1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依据门诊病历记载,6月17日被害人在受伤害后,属自行前往医院做检查,而鉴定单位依据被害人所提交的检查报告作出鉴定,法院认为公安人员在检材的保管和送检环节未在场,属检材送检程序不合法。

判例十六:邓二精危险驾驶罪案

案号:达州市达川区院(2018)川1703刑初3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血样提取时间为2016年2月7日22时05分许,送检时间为同年2月18日,在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迟延送检,违反了检验期限的规定,且公诉机关亦未出示血液样品是否在低温下保存的证据。故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邓二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证据。

判例十七:高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

案号:贵州省安顺市中院(2017)黔04刑终152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侦查机关“未按规定对爆竹和引线提取检材并当场封存,指定专人保管”,收集到的送检检材“不能满足同一性要求”。

06检材的型号、数量与在案证据不符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判例】:

判例十八: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青岛市城阳区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52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所鉴定检材的规格型号等与实际不符,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关联性,“不予采纳”。

判例十九:宋兴富故意杀人罪案

案号:四川省内江市中院(2014)内刑初字第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送检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法院认为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

判例二十:赵某某、位红红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号: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2016)冀0108刑初4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仓库扣押的物品包括PPR管四种,但是用于鉴别的样品仅一种,法院认为该鉴定对鉴别的样品没有随机取样的过程,且仅对其中的部分物品进行真伪鉴别,以此推断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其余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显然证据不足。

07检材不充足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检材是否充足。

【无罪判例】:

判例二十一:顾伦端故意伤害案

案号:博兴县法院(2018)鲁1625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博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未对被害人进行检查,仅依据病历就作出被害人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依法应予排除”。

判例二十二:董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廊坊市广阳区法院(2017)冀1003刑初23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鉴定人出庭证实鉴定时只是单纯依据照片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予以支持,只是从照片上看认为属于整株破坏。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判例二十三:鄢安平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新化县法院(2017)湘1322刑初53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公安机关未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被砸的两辆车辆被砸前的毁损情况未查,法院认为,价格鉴定结论没有考虑到车辆来源、实际价格以及车辆被砸前的损坏情况,亦未考虑被砸车辆原有损坏程度的折旧费用,其损失认定“不客观、不科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判例二十四:赵宝、吕倩诈骗罪案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院(2017)内01刑初4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未对达昕泰公司的总资产状况进行评估,而仅依据该公司的账面资产进行审计,由此得出的对赵宝股份价值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故“不予采信”。

判例二十五:韩某某职务侵占罪案

案号:壶关县人民法院(2014)壶刑初字第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所提供的帐册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仅反映被告人韩某某任职期间的部分账目,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告人韩某某任职期间收支情况,所得出结论不客观、全面,不具有证明力。

08检材不可靠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检材是否可靠。

【无罪判例】:

判例二十六:王小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安康市汉滨区法院(2018)陕0902刑初149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公估报告评定的基准日非案发时日,是在案发后一年半,随着时间发生变化,不能排除鉴定物被污染的可能性。

判例二十七:田寨禾职务侵占罪案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院(2018)京03刑终36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乐某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原始账目,且田寨禾方提供的大量支出票据未予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客观。

判例二十八: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案

案号:福建省高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检材与标样的质谱图不应相同,标注为被害人俞丙尿液和标注为标样的二份质谱图相同,有悖常理,俞丙尿液检材的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存疑。

判例二十九:陈朝佳盗窃罪案

案号:广东省揭阳市中院(2017)粤52刑终10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原判采信的《图像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时选取的特征有多处系眼睛以下部位,而检材中嫌疑人戴有口罩,口鼻被完全遮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在选取特征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疑问。

第三部分 鉴定程序不合法

09鉴定程序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对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鉴定程序违反情形有“先定后鉴”、“先结论后分析”甚至是在无任何鉴定材料的情况下作出虚假鉴定。

【无罪判例】:

判例三十:姜维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黑龙江省黑河市中院(2018)黑11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02年5月10日,而鉴定检材CT检查报告单所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5月13日,鉴定结论做出时间先于CT检查报告时间。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判例三十二:何兵、朱先容等污染环境罪案

案号:绵阳市涪城区法院(2018)川0703刑初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原始记录》载明的分析日期是2017年4月14日,而室主任宋望的签字日期却是2017年4月13日,审签日期早于分析日期,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解释,不具有证明力,法院不予采信,并认为据以作出113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存在程序错误。

判例三十三:刘波、刘勇贤、宋德兵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融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4刑初17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定文书中记载的送检材料是在作出鉴定意见后才调取,该案中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是在没有任何送检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的,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10鉴定方法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判例】:

判例三十四:周志超危险驾驶罪案

案号:湖北省荆门市中院(2018)鄂08刑终14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定人在既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路测,也未对同品牌同型号车辆进行路测的情况下,仅依据同类型车辆的路测结果得出鉴定结论,违反相关鉴定方法的要求。

判例三十五:原仲添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院(2017)粤01刑终157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鉴定人认为,只要撕脱性骨折发生在膝关节内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功能障碍,定为轻伤二级(长骨骨折),无需看恢复状况。而法院认为“轻微撕脱性骨折”区分为有功能障碍和无功能障碍,无功能障碍的,仅构成轻微伤,原鉴定意见在鉴定时机、鉴定依据和标准上均违反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判例三十六:干淑芹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法院(2018)黑0208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定人采取了市场法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检材进行了价格鉴定,没有采用成本法对送检材料进行损失价格鉴定,鉴定方法选择不当,不能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

判例三十七: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

案号: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定人员依据尸表摸排手段即认定死者系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导致死亡的结论明显不客观、准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部分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强

11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印证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无罪判例】:

判例三十八:盛业海、张聪文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

12鉴定结论不具有明确性、唯一性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无罪判例】:

判例三十九:马君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院(2017)鄂01刑终1119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对被害人詹某致伤方式推断的鉴定意见是法医的经验判断,不具有唯一的可能性。

判例四十:许玉森等抢劫罪案

案号:福建省高院(2015)闽刑再终字第9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现场采集的鞋印,经鉴定虽与许玉森的白色球鞋系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但该鉴定结论为同类认定,并非同一认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系原审被告人许玉森所留。

判例四十一: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案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13鉴定结论不具有关联性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项规定: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无罪判例】:

判例四十二:李某、孙某祥犯职务侵占罪案

案号:湖南省永州市中院(2016)湘11刑终132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永州市华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大林江公司及李某资金收付情况审核意见书只能说明大林江公司及李某的资金收付情况,不能说明李某通过大林江公司账目相抵的方式侵占公司130万元。

判例四十三: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案号:滨海县法院(2010)滨刑二初字第006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塑料薄膜的鉴定结论,只能证实鱼塘现场提取的2张塑料薄膜和被告人家中扣押的2个塑料口袋内胆的红外光谱相同,均为聚乙烯塑料薄膜,不能证实是被告人家的这2个塑料口袋的内胆。

第五部分 其他

14委托鉴定者无侦查权

【无罪判例】:

判例四十四:郑永生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广东省汕头市中院(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揭检技鉴字〔2011〕02号《鉴定书》系抗诉机关根据其侦查监督职能委托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其目的是监督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因此,《鉴定书》并非由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收集所得,故不能作为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永生犯故意伤害罪的唯一定罪依据。

15未将鉴定意见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无罪判例】:

判例四十五: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侦查机关没有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汪鲁新,也未制作相应的告知笔录、讯问笔录,应依照《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16证据形式不符合规定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在实践中,有些鉴定结论是以《说明书》等形式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据此提出质证意见。

【无罪判例】:

判例四十六:黄昭诈骗罪案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院(2018)粤03刑终1757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关于涉案合同公章是否属于伪造的问题,侦查机关并没有对该涉案公章进行鉴定,而是以办案单位《补充侦查报告书》的形式答复。法院认为,印章真伪鉴定是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办案单位以补充侦查报告书的方式答复,证据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判例四十七: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青岛市城阳区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52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公诉机关根据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张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中相关委托事项的函,明确其指控的涉案物品价值为6558.84元。法院认为,该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要件,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定效力。

判例四十八:杜某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案

案号:古丈县法院(2011)古刑初字第6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湘西自治州审计局作出的《关于湘西州洪源和兴公司粮食物流城项目投资损失的审计认定》是应湘西自治州纪委的要求形成的审计结论,不属于司法鉴定结论,故不应采信该审计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7鉴定人不出庭作证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判例】:

判例四十九:三某某盗窃罪案

案号:久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625刑初1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字,鉴定中记载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而车辆被盗时间为2017年2月8日,在开庭审理前,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判例五十:冯某某故意毁财罪案

案号:保定市满城区法院(2015)满刑初字第4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满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的鉴证结论证实被毁财物数额,被告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本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因此该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来源:汤伟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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