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转移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该如何救济?下面的案件供参考。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案(2018)冀0111民初462号原告:孙惠娜,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就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清偿顺序做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拥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那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该如何处置呢?在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申请人所欠...
在合同被撤销的场合,撤销合同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合同撤销之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司法解释早有明确规定。然而,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
1.第三人请求确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应由提出请求的第三人就恶意串通和利益受损这两方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人以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上科以第三人较一般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更高的举证证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所谓恶意串通,通常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方式,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应由提出请求的第三人...